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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审核流程优化方案

    2015-11-13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邮政局工作会议和邮政市场监管工作会议要求,努力做好新常态下快递许可工作,按照“下放权限、属地管理”的思路,进一步优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审核流程,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群众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以科学合理的研究手段为依托,本着依法行政、简政高效的原则,优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审核流程,减轻企业负担,激发企业活力,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加强市场监管,提高工作效率,为企业提供规范、便捷、高效的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行政,优化流程。在法律、法规、规章的范围内,优化许可变更流程,缩短办理时限。 

  (二)简化手续,分类管理。对许可企业和变更事项实行分类管理,实行省局公示与市州局审核相结合、形式审查与实地审查相结合的原则。 

  (三)协调配合,统一高效。各市州局要有序开展审核工作,严格按照时限规定,切实保障许可审核工作顺利进行。 

   三、具体措施 

  (一)优化办理流程 

  根据申请企业的经营范围划分,审核工作实行省市分级管理制度。在全省范围经营的企业由省局受理其许可、变更申请,各市州局配合做好资料接收及实地协查工作。仅在本市范围内经营的企业直接向属地邮政管理部门提交许可、变更申请,各市州局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核工作后,将纸质材料及审核意见提交省局,省局将不再进行审核,直接制证发证。   

  申请全省范围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20天):申请企业在信息系统向省局提交材料→省局系统内初审,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系统内退回并告知。初审通过的,告知企业提交纸质材料,省局收到纸质材料后,对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人已受理,系统内下派市州局(2天)→市州局开展实地核查及征求安全部门意见(7天)→市州局将审核及核查情况在许可信息系统回复(2天)→省局对符合条件企业进行网站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系统内告知,市州局在公示期内将领导签字的核查意见表(需盖局章)及安全部门审查意见原件报送省局(5天)→省局安排上会研究,通知获准许可企业办理领证手续,告知前往市州局备案(4天)。 

  申请辖区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20天):申请企业在信息系统向省局提交材料→省局在系统下派市州局→市州局收到纸质材料后进行初审(2天)→材料符合要求的,市州局告知申请人已受理,同时征求安全部门意见及安排实地核查(7天)→市州局将审核及核查情况在许可信息系统回复(2天)→省局对符合条件企业进行网站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系统内告知。市州局在公示期内将领导签字的核查意见表(需盖局章)及安全部门审查意见原件报送省局(5天)→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省局通知企业办理领证手续,告知前往市州局备案(4天)。 

  申请许可变更事项(15天):申请企业在信息系统向省局提交材料→省局在系统下派市州局→市州局收到纸质材料后进行初审(2天)→材料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人已受理,对需要实地核查的有关事项安排实地核查(7天)→市州局将审核及核查情况在许可信息系统回复(2天)→省局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系统告知,市州局在许可信息系统回复后将领导签字的核查意见表(需盖局章)原件报送至省局,省局通知企业办理领证手续,告知前往市州局备案(4天)。 

  (二)简化审批手续 

  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通过省邮政管理局政府网站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网上提交许可申请,纸质材料需按照《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2份(含国家安全部门1份),许可受理时间应于20日内完成。精减后保留的许可申请材料包括: 

  1、快递业务许可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核准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验资报告; 

  5、场地使用证明(租用场地需提供租赁协议及出租方提供的房产自有证明;自有须出具相关房产证明); 

  6、持证业务员名录及快递从业人员名册(网上打印表格,同城经营不低于30%,省内经营不低于40%); 

  7、经营业务的分公司、子公司; 

  8、加盟合同或总部加盟意向书复印件; 

    9、经营代收货款业务安全保障措施(经营代收货款企业提供); 

  申请许可变更事项,应当通过省邮政管理局政府网站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网上提交变更申请,并按照《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办理指南》(国邮发〔201150号)规定提交书面材料。具体审核工作采取形式审查与实地审查相结合的审核方式,其中,对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经营地域、分支机构名称以及撤销分支机构等七项变更事项采取形式审查,变更办理时间应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名称、股权关系、增设分支机构以及分支机构地址等四项变更事项采取形式审查与实地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变更办理时间应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企业均应提交公司盖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及原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除上述材料以外,还应根据变更事项提交下列相应的补充材料: 

  1、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变更的,还应当提交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2、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注册地址变更的,还应当提交变更后企业法人住所或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场地使用证明。其中,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 

  3、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还应当提交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公司盖章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 

  4、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注册资本变更的,还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公司盖章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 

  5、办理设立分支机构(含分公司/营业部、子公司、处理中心)的,还应当提交公司盖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名的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新设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新设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新设分支机构持证快递业务员名录。 

  6、办理撤销分支机构(含分公司/营业部、子公司、处理中心)的,还应当提交公司盖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撤销分支机构申请表、公司盖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做好快件善后处理工作的承诺书。 

  7、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地域变更的,还应当提交发证机关出具的新设或撤销分支机构(含分公司/营业部、子公司、处理中心)核准证明; 

   8、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股权关系变更的,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股权关系变更申请表;公司盖章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以及股权转让协议;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新法人不在原股东内); 

   9、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类型变更的,还应当提交公司盖章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以及有关证明(公司股权关系变更证明)。 

  (三)建立“绿色通道” 

   制定“绿色通道”制度,对许可企业采取分类管理。省局发证的企业由市州局确定绿色通道企业,报备省局。对在遵守法律法规、许可地域覆盖、申诉率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符合要求的企业,简化变更手续,除新增分支机构外,其余事项可实行形式审查。对绿色通道企业在审批中采取从简从快、全程跟踪、事后抽查方式,如存在弄虚作假或欺瞒审核机关情形的,一经发现,取消绿色通道待遇。 

  “绿色通道”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上一年度《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年报材料完整、准确,核查无重大出入,连续两年一次性通过经营许可年度报告审核的; 

  2、上一年度无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3、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够自觉履行服务承诺、执行服务标准、诚信守法经营、积极配合邮政管理部门开展市场监管工作的。 

  (四)完善保障措施 

  进一步完善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各市州局审核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及变更事项统一登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国家局将利用该系统监控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及变更事项的审核流程与时限,确保办结时限。对此,各市州局要及时反馈审核意见,便于省局对网上申请资料进行审批。 

  (五)加强信息公开 

  为确保申请人的知情权,在企业申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及许可变更等审批事项中,省局和市州局根据自身职责,对办理情况应及时公示,积极听取行业内部及社会意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省局负责企业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审核结果等信息公示,市州局负责本辖区内新增快递企业及分支机构变更事项的信息公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审核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工作,各市州局要切实承担起行政许可审核职责,指派专人负责本辖区快递许可审核工作,并做好企业咨询服务。在受理企业许可、变更事项申请过程中,要严格按既定流程和时限办结,并上报本局主管领导审批。 

  (二)强化依法行政。各市州局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提升服务与加强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思路,依法依规受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要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规定,对企业办理事项所涉及的申报条件、申请材料、办事程序、承诺时限等应公开、明示,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做好政策宣传。《方案》是我省邮政管理部门坚持“一建两结合”工作思路,积极推进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工作,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加强许可管理,减轻快递企业负担的重要举措,各市州局应高度重视,做好对企业就优化后政策措施的宣传引导,确保许可审批工作顺利开展。 

   (四)实行超时通报。各市州局要严格按照申请事项的办理时限,通过许可管理信息系统、邮寄或传真等方式按时反馈审核结果。遇到特殊情况,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办结的,应及时报告省局,经批准,可依法延长办理时限。未按时反馈审核结果的,省局将予以通报。 

                                              201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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